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45號聲請人 林棍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20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陶亞琴
法官黃柄縉法官楊蕙芬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彥樺┌────────────────────────────┐│附表:100年度除字第45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79NX000000-0│1│720│├──┼──────────┼───────┼───┼──┤│002│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0NX000000-0│1│57│├──┼──────────┼───────┼───┼──┤│003│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38│├──┼──────────┼───────┼───┼──┤│004│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24│├──┼──────────┼───────┼───┼──┤│005│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0-0│1│42│├──┼──────────┼───────┼───┼──┤│006│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5NX000000-0│1│88│├──┼──────────┼───────┼───┼──┤│007│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77│├──┼──────────┼───────┼───┼──┤│008│東聯化學股份有限公司│87NX0000000-0│1│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