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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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7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依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字第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依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48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依玲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0月、8月、10月,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後,目前在臺灣臺北監獄女子分監執行中,經民國100年1月26日法矯字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本案受刑人李依玲:㈠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1244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7年11月28日確定;㈡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24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於98年4月26日確定;㈢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2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於98年6月1日確定;嗣經本院98年度聲字第15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受刑人於98年5月20日入監執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年5月22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32日後,縮刑期滿日為100年4月20日;嗣經法務部矯正司以100年1月26日法矯字00000000000號函准予假釋,檢察官於99年1月27日聲請本院裁定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於100年1月28日繫屬於本院等事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函、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足憑。從而,本院既為前揭各罪之最後事實審法院,揆諸首揭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林晏如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盈茹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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