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1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151號聲請人 周淑秋 即 孫有孝 之.
孫嘉鴻 即 孫有孝之 .兼上二人 孫嘉駿 即孫有孝之.代理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匡偉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巫玉媛┌─────────────────────────────────────────────┐│附表:100年度訴字第151號│├──┬─────────┬─────────────┬───────────┬──┬───┤│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88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5194.8│││份有限公司│││││├──┼─────────┼─────────────┼───────────┼──┼───┤│002│富邦證券投資信託股│富邦冠軍證券投資信託基金│12-D00-00-0000000-0│1│2445│││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