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劉木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該支票迄今亦未尋獲,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200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9年12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賴敏慧┌───────────────────────────────────────┐│附表:100年度除字第22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 張誠陽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萬│99年9月15日│40,000元│WL0000000││││隆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