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繼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繼字第1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繼字第1201號聲明人乙○○
甲○○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丙○○上二人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上列聲明人聲明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聲明人之法定代理人丙○○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聲明人乙○○、甲○○之印鑑證明。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