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審消債清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審消債清字第108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及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並提出證明文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1項及第4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同條例第8條及第8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關係文件,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1.請提出債權人清冊中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元大銀行、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華山產物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移轉通知文件影本。
2.請提出債務人聲請前2年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清償之貸款數額及明細資料影本(含無擔保及有擔保債務清償明細,如存摺封面、存摺內頁、匯款或轉帳證明等;如聲請人未保留相關證據,請逕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清償明細資料)。
3.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4.97年1月迄今薪資證明(請勿以轉帳資料代替。如無法提出薪資資料,請提出收入切結書)。
5.每月扶養 侯富子 3829元、 陳宣穎 6500元、 陳祐明 3500元支出金額證明資料影本及家族系統表。
6.聲請人之配偶 陳龍輝 及受扶養人侯富子、陳宣穎、陳祐明98年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96、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7.聲請前2年內每月支出膳食費、房屋租金、電信費證明資料影本。
8.聲請人擔任股東之耐翔企業有限公司於聲請人聲請前1日回溯
5年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營業人營業稅額申報書,或5年內營業活動平均每月所得在20萬元以下之證明文件。如該公司已解散,請提出聲請對該公司剩餘財產分配額證明文件。
9.請釋明97、96年綜合所得稅資料中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營利」所得原因為何。
10.請提出聲請人母親受領中低收入補助、聲請人長子受領殘障補助證明文件影本。
11.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96年8月10日起至98年8月11日止
)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12.其餘有無法清償或無法清償之虞之理由,並請提出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國川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8日
書記官陳瓊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