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訴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訴字第26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六二四號
原告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介仁 訴訟代理人 李永全 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八日下午二時五十五分,在本院鳳山分庭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B審判長法官蘇秋津~B法官郭錦茂~B法官張家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黃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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