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破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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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破抗字第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破抗字第65號抗告人乙○○
甲○○相對人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兼上法定代理人丙○○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3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原裁定以:抗告人主張相對人丙○○及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飛霖公司)對渠等及其他債權人負有債務共計新台幣113,680,000元。原法院依職權調查相對人丙○○之不動產資產僅有1,455,477元之價值,相對人飛霖公司之不動產與汽車等資產價值至多為2,346,872元。然相對人丙○○之資產扣除得行使別除權者,實際並無得列為破產財團之資產。相對人飛霖公司之資產扣除得行使別除權者,尚不足優先清償其所積欠之稅款。且相對人飛霖公司之汽車據抗告人乙○○陳稱已不知去向,故是否能扣押車輛予以變價,仍未可知。顯見相對人丙○○及飛霖公司之財產過少,破產財團難以構成,縱破產財團勉可組成,尚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且有稅款須優先清償,縱裁定宣告破產,其他破產債權人已無法藉由破產程序受有清償機會,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債務,無進行破產程序之必要,而認本件無宣告破產之實益,駁回抗告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
二、抗告意旨略以:㈠本件破產宣告對於原法院96年度執字第4876號強制執行事件有實益,因相對人於前開強制執行事件不能清償債務已甚明確,且法院對於破產聲請,依破產法第57、63條應自收到聲請之日七日內以裁定宣告破產或駁回破產之聲請,從而,本件應速予裁定准予宣告破產,嗣後依破產法第72條等規定,依職權拘提或管收相對人或命為必要之處分,是本件破產對抗告人有實益。㈡依據抗告人所提證物,顯證相對人飛霖公司自92年7月3日即已破產,相對人飛霖公司發起人 王蝶蘭 為逃避民事責任,轉由 巫萬里 續任,嗣12月11日陸續與地下錢莊與銀行勾結,以偽造之支票訛詐抗告人,此有上海銀行95年7月18日徵信報告概要表、建大法律事務所95年8月14日95年度法乙字第0940814號函可稽。從而本件應依破產法第19、20、70、71條及公司法第355條等規定,以債務人有隱匿財產,法院應即傳訊債務人,如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到場,或關於其行為不能說明正當理由時,法院得拘提或管收或逕予宣告債務人破產等語。
三、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法院對於破產之聲請,於裁定前得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並傳訊債務人、債權人及其他關係人,破產法第57條、第63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148條規定之旨趣,除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外,尚難認無宣告破產之實益。是以,法院就破產之聲請,應依職權為必要之調查,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始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而裁定駁回破產之聲請,此觀司法院25年院字第1505號解釋自明。
㈠查本件破產宣告之聲請,經原法院依職權傳喚抗告人到庭說
明,命抗告人提出債權人名冊、相對人飛霖公司資產負債表,並調查相對人丙○○及飛霖公司欠稅紀錄、調閱相對人丙○○93、94年度及相對人飛霖公司94、95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向建大法律事務所函查於該所95年間受理相對人飛霖公司申報債務或清算案件之處理結果及飛霖公司資產負債情形、調查相對人等於原法院有無重整、清算或執行案件後,而認相對人丙○○、飛霖公司之財產不足構成破產財團,縱可構成破產財團,亦不敷清償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乃認本件宣告破產並無實益,於法並無不合。抗告人稱法院應將相對人為拘提或管收或為其他必要處分,對抗告人有實益云云,係對法文有所誤解。又本件既未宣告相對人破產,亦未進行破產法上和解,自無從適用破產法第19、
20、70、71條規定。㈡抗告人提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徵信報告係95年7月18日之資
料,其中關於相對人飛霖公司之資產資料係來自該公司94年度所得稅申請書(本院卷第55頁),該資料時間係落後於原法院調查之時點;而建大法律事務所函覆原法院該所並無受任處理飛霖公司債務清算(原法院卷第89頁),依據前開證據,不能認相對人丙○○、飛霖公司有可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
㈢綜上所述,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李瓊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8月27日
書記官王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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