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32號抗告人乙○○
26號甲○○上列當事人對相對人飛霖通運倉儲股份有限公司、丙○○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依破產法第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予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