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5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579號原告 陳俊逸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據以計算裁判費用。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5,000元(計算式:原告陳報應拆除182地號土地上建物面積約50平方公尺×107年土地公告現值4,8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210元。
二、陳報被繼承人 黃奇順 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並補正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被告人數附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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