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4年度北秩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        104年度北秩字第2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
被移送人   朱璟翫
法定代理人  楊于嫺
被移送人   陳彥澄
法定代理人  陳財源
       曾丹青
被移送人   劉家盛
法定代理人  劉聰煌
       李桂香
被移送人   廖恩成
法定代理人  廖昌弘
       吳素君
被移送人   伍文杰
法定代理人  伍戚花
被移送人   青井貴博
法定代理人  楊春美
       青井幸司
被移送人   蔡昇瀚
法定代理人  邱詩婷
被移送人   沈宗信
法定代理人  羅雅萱
被移送人   陳浩智
法定代理人  黃麗雪
       陳榮波
被移送人   柳睿展
法定代理人  柳志堅
       駱寶玉
被移送人   詹鎧丞
法定代理人  詹學山
       林育慈
被移送人   潘賢源
       康瑋晨
       鄭皓鈞
       洪啟禎
       王冠文
       熊新舜
       賴奕凱
       李財德
       蕭正杰
       林承翰
       張志傑
       鍾博恩
       江進賢
       梁嘉綸
       詹智荃
       林益增
       陳柏豪
       黃琝翔
       白博揚
       簡至偉
       林聖龍
       劉佳民
      蘇育賢
      相 內家成
       李家旭
      林承翰
       張庭瑋
       史凱千
       呂廷軒
       蔡傑安
       廖煥智
       許修瑋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5月
18日所宣示之裁定,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被移送人「梁嘉綸男19歲(民國00年0月
00日生)」之記載,應更正為「梁嘉綸男18歲(民國00年0
月0日生)」;被移送人「陳柏豪男24歲(民國00年00月0日
生)」之記載,應更正為「陳柏豪男25歲(民國00年0月0日
生)」;被移送人「林聖龍男2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路○○○巷3
樓之8」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聖龍男21歲(民國00年0月0
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臺北市○○區○○
街○○○號居臺北市○○區○○街○○○巷○號2樓」。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239條於裁定準用之。又依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前揭規定於刑事訴
訟法準用之。故刑事判決文字,顯有上開顯然之錯誤,而不
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
。再按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除本法有規定者外,準用刑
事訴訟法之規定。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亦有明定。
二、本件因移送機關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移送書記載錯誤
,致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爰予更正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92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9日
書記官朱小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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