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4年度屏簡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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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屏簡字第258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李桂福 即焜泰企業行
      精興電氣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素珠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王玉珍
      金又樺工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李武強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抗
告人對本院民國104年8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
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溫訓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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