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小字第51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豐小字第517號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訴訟代理人  劉育儒
       林廷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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