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95號
原   告  莊永尾
被   告  莊永寧
       莊丁賀
       莊萬福
       莊東峰
       蔡錦治
       莊俊平
       莊凱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且起訴不合程式者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又前開
規定,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並適用於簡易訴訟程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1月16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
100年11月2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足憑。而原告迄
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
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紙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高俊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月3日
書記官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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