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秩字第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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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裁定
100年度南秩字第74號
被移送人 張日昇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0年12月26日南市警五偵字第100002527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日昇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伍仟
元。
扣案之強力膠壹條及含殘留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張日昇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0年12月23日上午11時25分許。
㈡地點:臺南市○區○○○路1段263巷。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張日昇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扣案之強力膠1條、含殘留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及現場照片3
幀。
三、扣案之強力膠1條、含殘留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為被移送人
所有,供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行為所用之物,業據被移送
人於警詢中供認無訛,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2條第3項之
規定沒入之。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黃瑪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書記官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