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0年度豐簡字第65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豐簡字第656號
被   告  紀漢桐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
處刑(100年度偵字第1987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紀漢桐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拘役參拾日,如易科罰金,以
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民國95年間因重利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院判處有期徒7月確定,並經減刑為3月15日確定,而於96年
7月16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
紀錄表1件在卷可稽。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
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同法第47
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明知本院已核發民
事暫時保護令,有本院100年度暫家護字第937號民事暫時保
護令1份在卷可查,即不得對其妻 陳麗卿 實施身體或精神上
之不法侵害行為及不得為騷擾行為,竟仍於前揭時、地以言
語辱罵為精神上之不法侵害及敲打大門之騷擾行為,顯然漠
視法律,惟兼衡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考量其犯罪動機
、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
防治法第61條第1、2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
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0年12月30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三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
,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
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
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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