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度上重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1年上重訴字第1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重訴字第一六О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聰安 律師右列上訴人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查上訴人即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八日執行羈押,並自同年十月十八日、十二月十八日、九十二年二月十八起先後三度延長羈押,押期行將屆滿。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經訊問被告後,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
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法官林慶煙
法官張健河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鄧瑞雲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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