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0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0三四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五五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貳年伍月貳拾貳日起羈押期間延長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二日起執行羈押,又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二日、同年三月二十二日起分別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前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侯志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進安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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