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儀智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肆拾萬元,折合銀元肆拾陸萬陸仟陸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元柒仟柒佰零壹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叁仟壹佰零叁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張軒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許麗汝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