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延長貳月。
事實
一、上訴人即被告乙○○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下同)九十二年十月一日執行羈押,至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三年五月一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審判長法官謝志揚
法官黃永祥法官莊謙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明智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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