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交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交聲字第14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交管條例聲異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交聲字第一四七七號
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台北區監理所異議人甲○○男二即受處分人右列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局台北區監理所所為之處分聲明異議,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三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案號:板監三字第四一─AX0000000號」,應更正為「原處分案號:北監五字第四0─C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內關於原處分案號誤載為「板監三字第四一─AX0000000號」,應更正為「北監五字第四0─C00000000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崔玲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治華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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