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八號
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邱群傑
陳郁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零四條、第三百零五條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執行羈押在案,並於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延長羈押二個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絲鈺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清秋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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