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度上重更(一)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92年上重更(一)字第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上重更(一)字第七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甲○○律師右上訴人因殺人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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