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二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選任辯護人王金三律師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中華民國玖拾貳年壹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期間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案件,經本院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認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執行羈押在案,並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在案。
二、茲本院依法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九日起延長羈押期間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楊千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河東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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