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家上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家上字第九號
上訴人甲○○右上訴人與乙○○間因離婚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非財產權之訴訟,第三審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二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十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林金吾法官楊豐卿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書記官殷丹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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