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重附民上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專利法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九年度重附民上字第二七號
上訴人即原告玉豐冷氣冷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違反專利法案件(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六三一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不服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八十八年度重附民字第八四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方面:上訴人之聲明、陳述、證據均詳如附件其刑事附帶民事上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上訴人方面:被上訴人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專利法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從而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併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九十一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