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交上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交上易字第2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四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上訴人即被告甲○○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旭業 右上訴人因被告丙○○、甲○○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民
法官蘇隆惠法官林瑞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淑蘭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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