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簡字第34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動產擔保交易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簡字第342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緝字第116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了證據部分應補充「告訴人之刑事告訴狀1紙」及刪除「告訴人於偵查中指訴」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出賣,致生損害於債權人罪。爰審酌被告之素行尚可、智識程度(高中肄業),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對被害人造成損失程度、及其犯罪後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戒。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洪惠玲中華民國96年6月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處分標的物之處罰)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出賣、出質、移轉、抵押或為其他處分,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6千元以下之罰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96年度偵緝字第1166號被告甲○○男2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2之4號居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4樓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違反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甲○○於民國95年1月19日,向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山公司)借款新臺幣(下同)26萬元,以購買廠牌為AUDI、型號為A4-1.8、車號為00-0000號之自用小客車1部,約定自同日起至97年1月19日止,每月給付13,233元,並將上開汽車設定最高限額317,592元之動產抵押權予南山公司,且上開汽車應置放在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弄2之4號處附近,非經南山公司同意,不得擅自遷移。而甲○○係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竟意圖不法之利益,自95年7月19日起即未付款,並於96年3月間,以2萬元之代價,將上開汽車販賣予址設於桃園縣桃園市○○路之「萬豐修理廠」,致生損害於南山公司。
二、案經南山公司告訴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南山公司於偵查中指訴之情節相符,復有車輛動產抵押暨借款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動產抵押設定登記申請書、汽車過戶登記書、汽車新領牌照登記書、繳費明細表、電詢記錄表、外訪報告單各1紙及查訪照片11紙存卷可查,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之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