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罪,各減刑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減得之刑,編號三、四所示之罪,與附表編號五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肆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罪,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附表編號一至四之犯罪時間,係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聲請予以減刑,並就附表編號三、四所示之罪,與不應減刑之附表編號五所示罪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條第二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刑法第五十三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游士珺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96年9月11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⒈│⒉│⒊│├───────┼───────────┼───────────┼───────────┤│罪名│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肅清煙毒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四年六月│有期徒刑四年二月│有期徒刑三年四月│├───────┼───────────┼───────────┼───────────┤│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肅清煙毒條例第九條第一│││項│項│項│├───────┼───────────┼───────────┼───────────┤│犯罪日期│八十三年十月間起至八十│八十年七月二十四日│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至│││四年六月二十一日止││同年月三十日間某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八十四年度│八十年度│八十四年度││案├───┼───────────┼───────────┼───────────┤│年│字│偵│偵│偵││號├───┼───────────┼───────────┼───────────┤│度│號│三五六五│一五九四五│二七二九0│├───┼───┼───────────┼───────────┼───────────┤││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最││年│八十四年度│八十一年度│八十五年度│││案├─┼───────────┼───────────┼───────────┤│後││字│訴│上訴│上訴│││號├─┼───────────┼───────────┼───────────┤│事││號│七三二│三九八二│一七七一││├─┼─┼───────────┼───────────┼───────────┤│實│判│年│八十四│八十一│八十五│││決├─┼───────────┼───────────┼───────────┤│審│日│月│七│九│六│││期├─┼───────────┼───────────┼───────────┤│││日│二十│八│六│├───┼─┴─┼───────────┼───────────┼───────────┤││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年│八十四年度│八十一年度│八十五年度││確│案├─┼───────────┼───────────┼───────────┤│││字│上訴│上訴│上訴││定│號├─┼───────────┼───────────┼───────────┤│││號│四七七0│三九八二│一七七一││日├─┼─┼───────────┼───────────┼───────────┤││確│年│八十四│八十一│八十五││期│定├─┼───────────┼───────────┼───────────┤││日│月│九│九│六│││期├─┼───────────┼───────────┼───────────┤│││日│十四│八│六│├───┴─┴─┼───────────┼───────────┼───────────┤│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二年三月│有期徒刑二年一月│有期徒刑一年八月│├───────┼───────────┼───────────┼───────────┤│附註│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案件│案件│案件(編號3至5為數罪│││││併罰)│└───────┴───────────┴───────────┴───────────┘┌───────┬───────────┬───────────┐│編號│⒋│⒌│├───────┼───────────┼───────────┤│罪名│恐嚇│強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七月│有期徒刑三年十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犯罪日期│八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八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偵│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及├───┼───────────┼───────────┤│查│年│八十四年度│八十四年度││案├───┼───────────┼───────────┤│年│字│偵│偵││號├───┼───────────┼───────────┤│度│號│二五0五二│二六一六七│├───┼───┼───────────┼───────────┤││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最││年│八十四年度│八十五年度│││案├─┼───────────┼───────────┤│後││字│訴│訴│││號├─┼───────────┼───────────┤│事││號│二八三六│九六八││├─┼─┼───────────┼───────────┤│實│判│年│八十五│八十五│││決├─┼───────────┼───────────┤│審│日│月│三│九│││期├─┼───────────┼───────────┤│││日│十五│十│├───┼─┴─┼───────────┼───────────┤││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八十四年度│八十五年度││確│案├─┼───────────┼───────────┤│││字│訴│訴││定│號├─┼───────────┼───────────┤│││號│二八三六│九六八││日├─┼─┼───────────┼───────────┤││確│年│八十五│八十五││期│定├─┼───────────┼───────────┤││日│月│四│十│││期├─┼───────────┼───────────┤│││日│十五│二十八│├───┴─┴─┼───────────┼───────────┤│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合減刑││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三月又十五日。││││││││││││││├───────┼───────────┼───────────┤│附註│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編號1至5均係假釋殘刑│││案件(編號3至5為數罪│案件(編號3至5為數罪│││併罰)│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