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111年度虎小字第298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1年度虎小字第298號

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訴訟代理人 張豐田

林志剛

被告文冠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3,259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廖國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曾鈺仁

附表:(新臺幣:元)

編號

尚欠本金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1

83,259元

1.845%

自111年7月2日起

至111年9月1日止

0.1845%

自111年7月3日起至111年9月1日止

2.22%

自111年9月2日起

至111年9月27日止

0.222%

自111年9月2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止

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0.2345%

自111年9月28日起至112年1月2日止

0.469%

自112年1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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