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8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玟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即被告 邱瑩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2月3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鍾嘉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383號
上訴人即原告 林玟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即被告 邱瑩滋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3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112年2月3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鍾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