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屏簡字第25號
原告 楊茂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2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姓名、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正確姓名及住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彭聖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謝鎮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