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11年度屏簡字第447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屏簡字第447號

上訴人

即被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杜柏毅杜彥穎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73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民國112年2月3日前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鍾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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