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嘉簡調字第741號
聲請人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訴訟代理人 江明道
上列原告與被告 鄧富元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0年度附民字第35號裁定移送,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依起訴狀之主張及卷附刑事判決認定被告有罪之犯罪事實,原告匯入被告帳戶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9,535元,且被告已經賠償原告,是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60,682元部分非因犯罪而直接受損害,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刑事庭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移送於同院民事庭後,民事庭如認其不符同法第487條第1項規定之要件時,應許原告得繳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程式之欠缺。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60,68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2,87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
書記官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