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29號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謝裕勝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月5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均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3月2日宣判;然被告謝雅惠於當日庭前即已先行電聯本院,稱因患有新冠肺炎確診症狀遭通知居家隔離而無法到庭,嗣後並具狀補提隔離通知書到院,堪認被告謝雅惠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有正當理由,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張莉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