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1年度彰簡字第629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彰簡字第629號

原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歐昭廷

被告 謝裕勝

潘清鶴

謝裕偉

謝慶豐

謝雅惠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前於民國112年1月5日行言詞辯論,因被告均未到庭,經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予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原定於同年3月2日宣判;然被告謝雅惠於當日庭前即已先行電聯本院,稱因患有新冠肺炎確診症狀遭通知居家隔離而無法到庭,嗣後並具狀補提隔離通知書到院,堪認被告謝雅惠未於上開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應有正當理由,不符法定得為一造辯論判決之要件,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 黃英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張莉秋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