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再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選舉會員代表無效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再字第八六號
再審原告 陳友吉 即甲右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台北市女子美容商業同業公會間選舉會員代表無效事件,經核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佰柒拾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五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三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劉靜嫻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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