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度上訴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上訴字第20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9月07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二О二三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本院甲○辯護人右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十八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年九月十八日起,再予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林勤純法官洪光燦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陳玉嬋中華民國九十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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