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重上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486號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吳金棟 律師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 律師複代理人 張藝懷 律師抗告人因與甲○○、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1月6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㈠主文欄關於「㈡命上訴人按月給付超過新臺幣貳萬零捌佰柒拾陸元」記載,應更正為「命上訴人按月給付超過新臺幣貳萬零玖佰零陸元」。㈡第6頁第17、18行、第22行、第28行關於「20,876元」記載,應更正為「20,906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