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9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925號上訴人丙○○訴訟代理人 林李達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乙○○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叁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李瓊蔭法官黃莉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22日
書記官周月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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