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86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8625號債權人甲○○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 黃奎富 即元懋工業社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1.請提出支票(票號: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FA0000000)之退票理由單影本,以供本院審核。
2.請提出債務人黃奎富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3.請查明元懋工業社究為獨資或合夥?並請提出其營利事業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10月20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