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01年度重簡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0號
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瑄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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