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簡字第130號
法定代理人 郭瓊瑩
上列原告與被告瑄邦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6 日
書 記 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