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小字第549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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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49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曾婕

相對人

即原告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文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輝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1年度中小字第549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本院裁定駁回上訴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巫惠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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