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小字第5498號
抗告人
即被告 曾婕
相對人
即原告總統閣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邱文生
訴訟代理人 吳玉輝
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因111年度中小字第5498號給付管理費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7日本院裁定駁回上訴提起抗告。查本件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7月21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