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投簡字第18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家豪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蕭聖賢 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2,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5,1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連歆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