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再簡字第5號
再審原告 丁銘樑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晴暄實業有限公司間提起再審事件,查
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8508號確定之支付命令提
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上開支付命令之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311,323元,則本件再審之訴,應徵裁判費
為3,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21條第2項、第505條、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錢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