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聲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返還寄託物聲明承受訴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八號
上訴人台北市第十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 許神祺 訴訟代理人 李忠雄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虹霞 律師右當事人請求返還寄託物上訴事件(本院八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七二號),上訴人以其法定代理人已有變更,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由許神祺為上訴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