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八號
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法定代理人 張麗堂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五月一日台灣高等法院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三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九四號)擴張之訴部分,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十八條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上訴人就原審所為駁回其擴張之訴部分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審法院以裁定命於送達時起七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八十四年八月九日送達,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茲已逾期,迄未據補正。又上訴人聲請訴訟救助,亦經本院先後以八十四年度台聲字第五六五號、八十五年度台聲字第八七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在案,其上訴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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