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簡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簡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會款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簡再字第一號
再審原告甲○○再審被告丙○○
乙○○ 周介敏 周秉昌 周怡精 兼右四人法定代理人 林金滿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第二審判決(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再審原告對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八十四年度簡上字第一一八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四百九十九條規定,應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即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再審原告竟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依上說明,自應依職權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九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吳啟賓
法官洪根樹法官謝正勝法官劉福來法官黃熙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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