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0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義祥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林義祥(下稱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達 女、 曹邱姸姸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15日本院110年度南簡字第150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上訴人提起上訴僅聲明原判決廢棄,未載明第二審法院應如何判決之聲明,惟依其上訴狀意旨及內容,應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4,497元【計算式:23萬3,981元(請求被告 曹邱妍妍 給付之金額)+1萬516元(請求被告 羅達女 給付之金額)=24萬4,4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97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林勳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朱烈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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