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南小字第152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鴻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清標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10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陳淑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9日
書記官謝璧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