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110年度新簡字第2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新簡字第299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寬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龍柏祥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1月3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新市簡易庭法官曾仁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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